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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4-02-07 09:34

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治理水平,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不同阶段应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应在新学年开学20天内,高中应在新学年开学30天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建立工作。

第七条 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监护人信息、入学报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

第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应如实填写,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学生学籍档案应长期保存,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需要变更就读学校的,应及时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应及时向原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出国、出境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动的,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转学、借读与交流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不得接收未经批准的转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优异或有其他突出表现需要借读的,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不得接收未经批准的借读生。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与周边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学生交流活动,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校际课程共享与学分互认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学生学籍档案应长期保存,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阅、复印和使用,不得随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如需查阅学生学籍档案,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学籍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学籍系统应覆盖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各个环节,包括学籍建立、变动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籍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学籍系统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和分工,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同时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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