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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籍管理规定文件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3-12-02 09:03

教育部关于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学校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或者变相拒绝。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完成入学手续后一周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水平记录、体质健康记录、社会实践记录等内容。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父母姓名等。

第九条:学校应当及时记录学生的学业水平、社会实践、体质健康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汇总和归档。

第十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查询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第四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因故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借读。借读期间应当遵守原就读学校的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学和借读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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