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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最新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3-11-14 00:32

教育部最新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治理水平,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县域为主、乡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籍信息管理和日常学籍变动。

第四条 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科学规范的原则,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依法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籍注册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学籍注册应当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各学校应当将新生学籍信息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籍注册后,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三章 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学籍变动信息等。

第十条 学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形式进行管理,各学校应当建立学籍档案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情形。

第十三条 学籍变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出现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借读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接受借读学校和原就读学校的管理。

第五章 毕业去向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后,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选择升学或就业。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当及时将其学籍档案转递至相关学校或部门。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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