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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4-07-05 07:34

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总则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国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和保障民办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国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学校的章程;

(二)有确定的地域界限和校址;

(三)有与所设学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和校训校风。

设立民办学校的具体条件和审批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由申办者向省级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省级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批准的,应当向申办者说明理由。

三、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的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生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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