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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4-01-15 07: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三、民办学校的运行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章程,明确学校名称、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师队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教师,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课程,并保证课程质量。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招生,并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并保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有效。

四、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监督和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办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学生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监督和评估,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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