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1.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办学条件和场地、设备等。
2.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3.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4.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
1.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课程,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2.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聘用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
4.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5.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和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3. 社会组织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作用,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4.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管理。
5. 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办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和评价。
8.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9.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管。
10. 对具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1.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检查。1
2.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
3.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
4.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
5.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
6.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1
7.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1
8.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1
9.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的监督检查。20.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法律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法律责任与附则21.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