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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4-02-16 22:29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办学校的设立、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办学章程中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民办学校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方案;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

(四)拟任校长和教师资格证明材料;

(五)拟设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六)必要的资金和教学设备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五、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六、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生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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