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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版本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4-03-09 19:08

以最新修订版本的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师生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注重教育质量,注重师生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并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办学规划和教学计划;(二)有符合规定的办学资金和场地;(三)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批,并公示审批结果。

第七条:民办学校在设立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证办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运营与管理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权益。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员权益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职业素养,有权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规范学员行为,维护学员权益。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法律法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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