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永诚教育网 > 教育资讯 > 教育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4-06-26 2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立法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三、定义和分类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

四、支持和鼓励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政府扶持和优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可以在政府债券、证券、保险等方面支持民办学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 对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其他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附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登录后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