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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3-11-15 0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招生、就业、学费、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任职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

(二)学校章程;

(三)学校场所证明;

(四)校长、教师资格证明;

(五)资金来源及数额证明。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由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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