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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3-11-19 00:32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较高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的高级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风尚,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应当养成自尊、自信、自强、自律的良好品德,形成爱学校、爱集体、爱公物的良好风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以及社会的公共道德,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应当明确作为一名学生的责任和使命,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做到全面发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以及其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形;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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