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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3-11-18 0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教育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四)有符合规定的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

三、民办学校的运行

第七条:民办学校享有自主办学权,可以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自主招生、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等。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师队伍,加强教师培训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支持与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三条:国家对在民办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对民办教育提供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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