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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今起正式执行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3-11-19 00:4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今起正式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干预民办学校的招生、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

二、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对象、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

(二)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组织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师生行为规范等;

(三)资金来源、资产状况证明及验资报告;

(四)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介绍;

(五)教育教学计划和教材样本。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批准的学校章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如果需要变更章程中的任何内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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