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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

来源于 永诚教育网 2024-03-22 22:26

以最新修订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文生成文章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注重安全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与其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和设施设备。

三、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五、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扶持与奖励

第十九条: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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